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許志恩即張靜怡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許志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靜怡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
人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
佰零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