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柯慧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柯慧琳前就讀靜宜大學時,邀同訴外人柯文武為連
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臺
幣31,543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
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
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
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
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債務人柯慧琳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本金31,49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
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,訴外人柯文武為連帶保證人
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96元 柯慧琳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96元 柯慧琳 自民國114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柯慧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柯慧琳前就讀靜宜大學時,邀同訴外人柯文武為連
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臺
幣31,543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
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
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
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
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債務人柯慧琳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本金31,49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
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,訴外人柯文武為連帶保證人
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96元 柯慧琳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96元 柯慧琳 自民國114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