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1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許智勇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許智勇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
(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新臺幣99,772元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
未獲置理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
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