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
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

債 務 人 莊雅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柒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點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
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柒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
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最
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