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6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務 人 林琪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琪寶於民國110年0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
申請並持用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
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
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
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
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
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
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
付新臺幣﹝下同﹞153,385元(含本金149,664元、利息3,721元
)及其中149,664元自民國114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等發
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
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
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7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664元 民國114年08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664元 民國114年08月10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6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務 人 林琪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琪寶於民國110年0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
申請並持用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
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
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
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
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
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
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
付新臺幣﹝下同﹞153,385元(含本金149,664元、利息3,721元
)及其中149,664元自民國114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等發
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
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
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7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664元 民國114年08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664元 民國114年08月10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