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95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薛家賢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薛家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
月10日止累計74,981元正未給付,其中71,432元為本金;3,
4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薛家賢於民國110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
月10日止累計227,257元正未給付,其中216,856元為本金;
10,30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薛家賢於民國111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
0日止累計67,655元正未給付,其中64,336元為本金;3,226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
息。
㈣債務人薛家賢於民國111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
0日止累計33,601元正未給付,其中31,988元為本金;1,520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
息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7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432元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6856元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4336元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1988元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