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許英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參佰柒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許英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1,435,3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,393,90
1元為消費款;40,276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79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許英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參佰柒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許英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1,435,3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,393,90
1元為消費款;40,276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79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