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9號
債 權 人 國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伯宗即禾莆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禾莆工程行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洪伯
宗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9號
債 權 人 國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伯宗即禾莆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禾莆工程行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洪伯
宗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