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楊博翔
債 務 人 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人 蔡佳倫



蔡宗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元,及如附
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積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利 息 (週年利率) 逾期在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%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% 1 66,600元 自114年8月20日至清償日 3.80%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66,400元 自114年8月20日至清償日 3.80%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5年3月20日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