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楊志順即楊志明、楊文度之繼承人
楊素玉即楊志明、楊文度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楊志順、楊素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志明及楊文度之
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
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楊志順即楊志明、楊文度之繼承人
楊素玉即楊志明、楊文度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楊志順、楊素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志明及楊文度之
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
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