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楊世平
債 務 人 源成家電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龔宥心
債 務 人 邱家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參
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,120,000元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465% 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780,000元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15% 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50,875元 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465%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63,662元 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15%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楊世平
債 務 人 源成家電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龔宥心
債 務 人 邱家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參
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,120,000元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465% 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780,000元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15% 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50,875元 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465%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63,662元 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15%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