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鴻枝即陳皕燊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