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4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蔡奇宏
債 務 人 楊德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陸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如附表1所示計算之違
約金。㈡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如附表2所示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1: 編號 欠繳租金 (新臺幣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計算違約金方式 1 354元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,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,免予計收。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,未滿二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十;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者,未滿三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十五,依此類推,每逾一個月,加收千分之五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2 396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96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表2: 編號 欠繳租金 (新臺幣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計算違約金方式 1 1,122元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,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,免予計收。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,未滿二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十;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者,未滿三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十五,依此類推,每逾一個月,加收千分之五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2 1,248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,248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4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蔡奇宏
債 務 人 楊德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陸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如附表1所示計算之違
約金。㈡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如附表2所示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1: 編號 欠繳租金 (新臺幣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計算違約金方式 1 354元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,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,免予計收。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,未滿二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十;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者,未滿三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十五,依此類推,每逾一個月,加收千分之五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2 396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96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表2: 編號 欠繳租金 (新臺幣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計算違約金方式 1 1,122元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,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,免予計收。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,未滿二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十;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者,未滿三個月者,照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十五,依此類推,每逾一個月,加收千分之五,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。 2 1,248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,248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