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
債 務 人 白勝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捌仟玖佰玖拾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,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原貸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
債 務 人 白勝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捌仟玖佰玖拾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,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原貸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