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
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債 務 人 沈孟宣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沈孟宣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
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
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
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
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4年7月3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
人截至民國114年7月2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42999元消費款、
新臺幣1679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1511元費用(含違約金),總
計新臺幣46189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
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信
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999元 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