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0號
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



債 務 人 陳淑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滯納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
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
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
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。經查,
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雖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定
清償債務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,債權人得逕行要求立
即清償全部債務,然此約定與民法第389 條牴觸之部分,依
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。又依本件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
書所載,商品總價、本件債務人積欠期數達買賣總價5分之1
、債務人未依約付款期日均如附表所示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
於民國㈠112年3月22日、㈡112年5月3日、㈢112年5月24日將債
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而計收遲延利息,
洵屬無據。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
利息部分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分期 總金額 本 金 (新臺幣) 債務人遲付價額達全部價金1/5之期數 未依約付款日 (民國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滯納金 1 56,184元 53,843元 5期 112年3月21日 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2,000元 2 57,480元 17,244元 2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,000元 3 51,228元 8,538元 末期仍未達全部價金5分之1 112年5月23日 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,000元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