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
債 權 人 何婉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債權讓與同意書,已合
法通知債務人龍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送
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