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影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捌佰玖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1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
月11日止累計71,344元正未給付,其中67,834元為本金;2,
71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1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5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
1日止累計44,973元正未給付,其中42,274元為本金;1,706
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㈢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
月11日止累計94,801元正未給付,其中91,473元為本金;2,
835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4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
1日止累計78,593元正未給付,其中76,187元為本金;2,006
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
利息。
㈤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4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21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4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
1日止累計71,182元正未給付,其中68,686元為本金;2,403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
息。
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7834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2274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1473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76187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68686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49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影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捌佰玖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1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
月11日止累計71,344元正未給付,其中67,834元為本金;2,
71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1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5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
1日止累計44,973元正未給付,其中42,274元為本金;1,706
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㈢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
月11日止累計94,801元正未給付,其中91,473元為本金;2,
835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4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
1日止累計78,593元正未給付,其中76,187元為本金;2,006
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
利息。
㈤債務人李影瑄於民國114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21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4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
1日止累計71,182元正未給付,其中68,686元為本金;2,403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
息。
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7834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2274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1473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76187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68686元 李影瑄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49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