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偉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王偉展於民國112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24年01月26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
月12日止累計687,111元正未給付,其中679,399元為本金;
7,71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王偉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7日止累計25,464元正未給付,其
中24,976元為消費款;48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66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9399元 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97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偉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王偉展於民國112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24年01月26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
月12日止累計687,111元正未給付,其中679,399元為本金;
7,71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王偉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7日止累計25,464元正未給付,其
中24,976元為消費款;48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66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9399元 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97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