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
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徐佩愉
債 務 人 莊文瓊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,893,873元 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188% 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 按利率0.2188%計付 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利率0.4376%計付 2 239,327元 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188% 113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 按利率0.2188%計付 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利率0.4376%計付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