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王品蓉
債 務 人 尤亭茹即摩登茶棧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編號 金額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國) 年利率 1 16,278元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.170﹪ 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.2170﹪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2.295﹪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0.2295﹪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﹪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.3295﹪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0.6590﹪ 2 309,551元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.170﹪ 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.2170﹪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2.295﹪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0.2295﹪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﹪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.3295﹪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0.6590﹪
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