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趙學涵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關於借款新臺幣(下同)7,380,000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出
之借款契約書第七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(四)款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
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
對債務人【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】定合理
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
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
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
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2
月21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
釋明文件。(台端提出之催告函寄送址,非債務人之最新戶
籍地址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