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趙學涵
債 務 人 陳彥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及 違約金計算方式(年息) 1 6,822,000元 113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 2.85% 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0.285% 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95% 114年5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0.295% 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 0.59% 2 1,754,455元 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.12% 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0.512%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 1.024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