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莊峻昇
劉俐伶
一、債務人莊峻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
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
期)。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一月十日止之應收利息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元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債權人若對於債務人莊峻昇之財
產無效果時,將由債務人劉俐伶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莊峻昇
劉俐伶
一、債務人莊峻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
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
期)。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一月十日止之應收利息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元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債權人若對於債務人莊峻昇之財
產無效果時,將由債務人劉俐伶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