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
債 務 人 張家銘
羅啟瑋
一、債務人張家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壹仟肆佰
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三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如對債務人張家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羅啟
瑋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
債 務 人 張家銘
羅啟瑋
一、債務人張家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壹仟肆佰
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三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如對債務人張家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羅啟
瑋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