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834號
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


債 務 人 蔡文益

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蔡文益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