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今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,本件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
(下同)666,602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
以本金314,599元按年息11.5%計算之利息?
二、債務人劉今伶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今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,本件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
(下同)666,602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
以本金314,599元按年息11.5%計算之利息?
二、債務人劉今伶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