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海麒即梵宇皮革國際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吳海麒即梵宇皮革國際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
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