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
債 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挺勇即密司特默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密司特默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莫挺勇之最
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
債 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挺勇即密司特默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密司特默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莫挺勇之最
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