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
代 理 人 鍾俊毅
債 務 人 詹孝宏
苗柔安
詹榮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零九計算
之利息;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六月二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約
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點三零九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
代 理 人 鍾俊毅
債 務 人 詹孝宏
苗柔安
詹榮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零九計算
之利息;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六月二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約
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點三零九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