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元璋、李念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李元璋、李念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元璋、李念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李元璋、李念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