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
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代 理 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黃明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1期) 1 136,421元 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99% 114年1月15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止 以本金2,012元按年息1.099%計算 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止 以本金4,042元按年息1.099%計算 114年3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以本金6,091元按年息1.099%計算 114年4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 以本金136,421元按年息1.099%計算 114年7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 以本金136,421元按年息2.198%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