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
代 理 人 鍾俊毅
債 務 人 詹榮山

詹孝宏


苗柔安

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詹榮山、詹孝宏、苗柔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
貳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 1 2,212,500元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 3.6399% 113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 依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 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09% 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左列利率之5.309%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