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雅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」,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?抑
或幾日為一期?抑或其他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