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張國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大眾銀行)
,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
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
簡稱元大銀行)合併,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行為存
續銀行,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,因合併而
消滅之大眾銀行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
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張國展向聲請人借款二筆,其一信貸新臺幣100,000
元,借款期間為自094年03月07日起至097年03月06日,按84
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;其一為現金卡貸款,所持之現金卡
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
,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倘逾期清償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。詎料債務人
張國展於095年03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迭經聲請人催討
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現金卡申
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
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
㈢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
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844元 自民國9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70000元 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002 新臺幣70000元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844元 自民國9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張國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大眾銀行)
,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
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
簡稱元大銀行)合併,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行為存
續銀行,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,因合併而
消滅之大眾銀行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
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張國展向聲請人借款二筆,其一信貸新臺幣100,000
元,借款期間為自094年03月07日起至097年03月06日,按84
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;其一為現金卡貸款,所持之現金卡
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
,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倘逾期清償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。詎料債務人
張國展於095年03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迭經聲請人催討
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現金卡申
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
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
㈢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
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844元 自民國9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70000元 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002 新臺幣70000元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844元 自民國9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