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

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


債 務 人 宋俊賢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,
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九七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加收新臺幣參佰
元之遲延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