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鄭妤茉

鄭清花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鄭妤茉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鄭清花為連帶保
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筆,共計新
臺幣19,654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
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
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
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)為中
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.15%
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
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
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
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
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
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
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
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
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
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
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
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
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率
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㈡詎
債務人鄭妤茉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
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6,3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
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
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
。另債務人鄭清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
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6300元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0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