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陳瑩嘉


陳光榮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陳瑩嘉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光榮為連帶保證
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,約定至完成本
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
共動用8筆,合計新臺幣412,474元。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
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,每1學期
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
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,其
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
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
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(民國1
14年3月4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
固定計算。
㈡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
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6
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
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
㈢詎債務人陳瑩嘉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並未依
約履行,尚結欠如【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】欄所載之本金及
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
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
到期。債務人陳光榮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利息計算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 (年利率) 001 305,795元 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 1.775﹪ 113年10月2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 0.1775﹪ 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﹪ 114年3月4日起至114年4月1日止 0.2775﹪ 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