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吳冠霖


吳泰坤


一、債務人吳冠霖、吳泰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
柒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冠霖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泰坤為
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8筆,
共計新臺幣463,672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
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在職專班無
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分120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
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部分
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
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吳冠霖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
即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37,678元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吳
泰坤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
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
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
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678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6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437678元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678元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6日(含)止 年息0.1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437678元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1日(含)止 年息0.2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437678元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(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.775%百分之二十計算)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