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許永裕
債 務 人 陳霜林
楊千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肆佰柒拾壹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35,023元 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。 2 105,448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許永裕
債 務 人 陳霜林
楊千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肆佰柒拾壹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35,023元 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。 2 105,448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