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
債 權 人 陳皓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敬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陳敬泓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權讓與通知函(含通知函、郵政回執正、反面影本)(債權
人提出Line對話紀錄,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人與
債權人間,且內容無法釋明為債權讓與通知緣由及金額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
債 權 人 陳皓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敬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陳敬泓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權讓與通知函(含通知函、郵政回執正、反面影本)(債權
人提出Line對話紀錄,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人與
債權人間,且內容無法釋明為債權讓與通知緣由及金額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