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羅雅齡
債 務 人 張妙清即趙中銘之繼承人
趙志強即趙中銘之繼承人
趙俊龍即趙中銘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中銘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
仟參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羅雅齡
債 務 人 張妙清即趙中銘之繼承人
趙志強即趙中銘之繼承人
趙俊龍即趙中銘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中銘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
仟參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