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邱俊憲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浤倡國際
能源有限公司)、許瓊丹、梁錦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浤倡國際能源有
限公司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;債務人許瓊丹、債務人梁錦再最新之戶籍謄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邱俊憲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浤倡國際
能源有限公司)、許瓊丹、梁錦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浤倡國際能源有
限公司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;債務人許瓊丹、債務人梁錦再最新之戶籍謄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