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邱俊憲
債 務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有限公司)


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



債 務 人 梁錦再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396,530元 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% 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2 5,586,217元 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% 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