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
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黃心漪
債 務 人 林煒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
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九期(三十日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