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曹寶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
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大眾銀行),
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
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
稱元大銀行)合併,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行為存續
銀行,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,因合併而消
滅之大眾銀行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
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曹寶杰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貸款,所持之現金卡並約
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、提領現金或轉帳,
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應
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利息。詎料債務
人曹寶杰於094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迭經聲請人催
討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,依現金卡申請
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
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
㈢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,
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