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張凱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張凱銘於民國107年10月0
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4年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3,363元及手續費/費用
/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
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
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
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
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
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
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人張凱銘於民國106年10
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債務
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2月2
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6,48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
臺幣1,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
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
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
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
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
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
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
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
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
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新臺幣100元。本件為
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9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897元 張凱銘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90% 002 新臺幣115470元 張凱銘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張凱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張凱銘於民國107年10月0
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4年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3,363元及手續費/費用
/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
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
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
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
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
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
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人張凱銘於民國106年10
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債務
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2月2
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6,48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
臺幣1,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
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
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
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
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
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
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
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
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
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新臺幣100元。本件為
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9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897元 張凱銘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90% 002 新臺幣115470元 張凱銘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