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林姿瑩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每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,違約金
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林姿瑩前於民國113年09月0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
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200,000元整,並訂立
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
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1,812元,及自民
國114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4.4%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
收違約金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鈞院鑒核,賜
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