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韓宗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柒佰伍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計息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23,694元 114年2月25日 清償日 15.88% 無 2 322,587元 113年12月16日 清償日 14.81% 自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