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全營造有限公司、李宜珍、劉育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李宜珍、劉育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日全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本件是否請求相對人等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聲請事
項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